
台南科技工業區已於86年12月起開始租售,敬請指教!
台南科技工業區東一A區租售部份設廠用地土地 租售要點
(依據)
一、 本要點依工業區土地標準廠房或各種建築物租售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
二、 經濟部工業局開發之台南科技工業區東一A區租售部份(以下簡稱本區)設廠用地土地之租售,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暨其施行細則、工業區土地標準廠房或各種建築物租售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委託租售單位)
三、本區土地之租售由經濟部工業局委託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以下簡稱榮工處)辦理,並依規定公告之。
(租售標的)
四、本區土地之租售標示與圖說列載於本區土地租售手冊內,申請人應先行赴現場勘查,並依規劃坵塊申請,不再辦理分割。
五、本區公共設施依經濟部工業局規劃開發圖說辦理,申請人不得要求增設任何公共設施。
(租售方式)
六、本區土地以先租後售方式辦理租售。
(租售對象)
七、本區土地係供科技工業設廠使用。申請人以合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八條規定之自然人、法人或政府依法設立之事業機構為限。
(使用限制)
八、申請人租購本區土地限從事本區土地租售手冊附表所列可容許引進行業。
九、申請人租購本區土地,應於完成第一期建廠取得工廠登記證,且建蔽率達百分之十以上後辦理承購。在未按照核定計劃完成使用前,不得以其全部或一部讓售他人使用。
(名義變更之限制)
十、申請人自申請租購本區土地之日起,在未按照核定計劃完成使用前,以自然人名義申請者不得變更代表人名義,以法人或政府依法設立之事業機構名義申請者,除依法更名外,不得變更租購人名義。
(租購程序)
十一、申請人應依本區土地租售公告所指定時間,地點,檢齊下列文件向榮工處申請租購:
(一)設廠計畫書九份,內容應包括:
1.產品與技術(包括原料來源、性質、產品製造流程、產品用途說明等資料並附圖說)
2.市場與銷售(應包括年產值)
3.研究發展計畫(包括研究發展費用)
4.財務與投資計畫(包括土地、廠房、機器設備等投資金額、全部員工人數、年營業額、專業技術人員)
5.建廠計畫(包括擬租購地號、面積、建築平面圖、機器設備配置圖、建廠進度、水電需求量及時程)
6.污染防治說明書
(二)申請工廠設立許可應備文件九份,內容應包括:
1.興辦工業人租購工業區土地及工廠設立申請書(表格由榮工處提供)
2.設廠用地位置圖
3.設廠計畫建築平面圖(請註明比例尺)及機器設備配置圖
4.原料來源及性質說明書
5.產品製造流程說明書
6.污染防治說明書(表格由榮工處提供)
7.申請人資格證明
(1)以法人名義申請者檢附公司執照及代表人身分證影本
(2)以自然人名義申請者檢附身分證影本
(3)政府依法設立之事業機構檢附設立證明文件
8. 租購工業區土地承諾書(表格由榮工處提供)
(三)繳納租購土地總價百分之三保証金之繳款憑證影本一份(請向指定行庫帳戶繳納取據)
前項各款文件應分別依序裝訂成冊,並加蓋公司行號及代表人印章,如係政府機關核發之證件或公文書影本,除應切結正本無被撤銷或失效外,影本應加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提供正本供榮工處核對,文件不齊者,概不受理。
十二、申請案件由榮工處受理並辦理初審,於文件齊全、資格符合後,轉送經濟部工業局評審並調配土地。
經評審結果獲准調配土地者,應依指定期限,按調配土地位置、面積修正應備文件內容,向榮工處辦理租購手續,逾期視為放棄。
十三、申請人租購本區土地設廠,所需用水量、廢(污)水排放量及用電量原則上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來水用水量每日每公頃不得超過 120 立方公尺。
(二)廢(污)水排放量每日每公頃不得超過 95 立方公尺。
(三)用電量每公頃不得超過 700 瓩(含電熱與動力)。
前項用水、用電量及廢(污)水排放量超過設計規範時,得不准其租購。
十四、申請人租購本區土地設廠所產生之廢(污)水,申請納入污水處理廠處理,所排放之廢(污)水量如大於前點規定之廢(污)水排放量,其申請納入污水處理廠之超額廢(污)水量應按污水廠建設費用每一立方公尺新台幣肆萬伍仟元計算,負擔污水廠建設費用。
十五、申請案件經經濟部工業局提請工業區土地標準廠房或各種建築物租售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審查者,審查小組得視其作業規模或性質,並兼顧工業區之整體利用,調整其租購面積或位置,租購之位置、面積以審查核定結果為準。
經審查核准租購者,由經濟部工業局轉請台灣省政府建設廳核發工廠設立許可,並由榮工處通知限期繳款。
租購案件依環保法令規定應申請污染防治計畫許可者,申請人須先取得環保機關許可證明後,始由台灣省政府建設廳核發工廠設立許可。
十六、租購案件經審查小組審查應予補正者,申請人應自榮工處通知補正之日起一個月內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視為放棄租購資格。補正案件經審查小組決議再補正而仍未通過審查者,取消其租購資格。
十七、本區土地依第十二點及十五點規定程序辦理後如尚有剩餘土地,不再公告,由榮工處依申請人備妥應備文件之先後順序受理租購,至售完為止。
(土地租售價格)
十八、申請人租購本區土地應繳價款包含土地售價、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與使用期間稅賦及作業費,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土地售價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審定,並自審定土地開發成本結算基準日之次日起加計開發成本利息。
(二)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按土地售價(含成本利息)之百分之三計算。
(三)使用期間稅賦及作業費按土地售價之百分之三計算,其因故未能於核准設廠之日起二年內取得工廠登記證者,應逐年增繳百分之一之使用期間稅賦及作業費;但使用期間稅賦及作業費總額不得超過全部價款之百分之五。
(繳款方式)
十九、榮工處辦理本區土地租售,應洽請有關行庫配合提供貸款,其貸款條件以申請人申貸時放款行庫頒布之貸款要點為準。
二十、申請人經審查小組核准租購後,應依下列方式分期繳清土地價格作為擔保金,並繳清使用期間之稅賦及作業費:
(一) 第一期按土地售價百分之三十計算(原繳保證金得抵充),於接獲榮工處繳款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指定行庫帳戶繳納。
(二) 第二期按土地售價百分之七十計算,連同使用期間之稅賦及作業費,於第一期繳款截止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向指定行庫帳戶繳納。
前項土地售價應自榮工處繳款通知所載計算價格基準日之次日起至實際繳款前一日止加計開發成本利息,由申請人一併繳納。
二十一、申請人依第九點辦理承購時,除以原繳擔保金轉充應繳地價款外,並應同時繳納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
二十二、申請人因故須延期繳款者,應於繳款期限屆滿前向榮工處申請,並切結負擔延期之成本利息,其展延期限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換租購土地)
二十三、申請人經核准租購後,因故申請換租購者,應於接獲榮工處繳款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且於土地使用同意書或產權移轉證明書核發前以書面提出,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獲准換租購之土地,其換租購面積較原租購面積有增減者,其增加部份按比例補繳差額保證金,其減少部份之原繳保證金不予退還,解繳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
(放棄租購及已繳價款之處理)
二十四、申請人經核准租購並接獲榮工處通知之日後,放棄租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清價款經取消租購資格者,其原繳保證金不予退還,解繳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其餘價款扣除應繳之使用期間稅賦及作業費後無息退還,但如係辦理貸款者,並應由榮工處優先清償貸款本息後,其餘價款無息退還。
二十五、申請人向行庫辦理購地貸款,在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前,積欠本標的之購地貸款本息連續達三期以上,經放款行庫依貸款辦法之規定,要求收回貸款時,榮工處得於申請人所繳價款額度內,代為歸還結欠行庫之貸款本息。
二十六、申請人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一)租購案件經審查小組審查應補正而未於期限內補正者。
(二)租購案件經審查小組審查未准租購或取消租購資格者。
(三)無法依本要點第十五點第三項取得環保機關核發之污染防治計畫許可證明而放棄租購者。
(終止或解除契約)
二十七、申請人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經濟部工業局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收回土地:
(一)不履行土地租賃契約者。
(二)違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或不履行本要點約定事項者。
(三)擅自轉租、借用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者。
(四)在工廠設立許可失效前,仍未取得工廠登記證或不依規定承購者。
前項收回之土地,其未按照核定計劃依建築法令興建之建物,應限期由申請人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者,由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拒不繳納者,在其已繳擔保金項下扣抵。
二十八、申請人放棄租購或經經濟部工業局依規定終止或解除契約者,應自榮工處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將土地騰空交還。逾期如尚有留置物則視為拋棄所有權,悉交由榮工處全權處理,其處理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或由已繳納之擔保金扣抵,如有餘款再行無息退還。
(面積結算)
二十九、租購本區土地實際面積以地政機關地籍整理土地登記簿所載者為準。其較原租購估算面積有增減者,應按原租售購價格加計開發成本利息辦理結算,補繳或退還價款。
申請人於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後,如因地政機關地籍圖重測或複丈致土地面積有變更者,應按地政法規相關規定辦理。
(土地點交與產權移轉)
三 十、申請人依本要點規定繳清擔保金、稅賦及作業費並簽訂租賃契約後,由榮工處通知訂期點交土地,申請人無故不到場點交者,視同已點交。
三十一、申請人應檢附建廠工程承攬人同意放棄對承攬工作物行使法定抵押權之切結書,送請榮工處查核後,再由經濟部工業局核發土地使用同意書,供申請人使用土地建廠。
三十二、申請人取得工廠登記證辦理承購手續並結清開發基金後,榮工處函請經濟部工業局核發土地產權移轉登記文件供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所需各項費用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向行庫辦理貸款者,經濟部工業局得配合放款行庫貸款辦法之規定,將其產權移轉登記文件送請放款行庫代辦產權移轉及抵押權設定登記。
(設廠需知)
三十三、本區內之建築物及工廠設置,應依照建築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日後如因台南市政府發佈細部計畫相關用地之都市設計規範,應依照建廠當時之法令規定辦理)。
三十四、本區開發範圍內各項公共設施含整地、污水管線、雨水管線、自來水管線、道路、路燈及景觀工程等項目預定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底前完成並點交土地。但興辦工業人為建廠需要於點交土地前先行繳清價款並結清開發成本利息者,榮工處得在完成道路、廠區間緣石界址及可供指定建築線,並不妨礙開發工程進行之原則下,先行測釘土地界址,點交土地供建廠使用。申請人建廠期間所需之臨時水、電、電信應自行向各該事業主管單位申請,並由榮工處提供必要之協助;建廠所需施工便道由榮工處配合提供。
三十五、申請人在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前,不得擅自使用土地構築工事,倘因而發生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三十六、廠房主要結構應以鋼筋混凝土或鋼架等耐火材料為主,工廠出入口不得對道路交叉口截角開設,以維交通安全。
三十七、工業區內各項公共設施不得加以破壞,違者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申請人建廠工程需變更現有公共設施者,應先提出施工計劃書,送經工業區管理機構核可後施工,所需費用自行負擔。
三十八、申請人對於租購用地內各項公共設施管線埋設及接水點之位置,除接戶線部份需自行辦理外,應無條件同意提供鄰地廠商共同接管使用接水點。
三十九、申請人租購用地內如有地下管線等公共設施,其地面除作空地、綠地及通道外,不得構築建物或加以破壞,工業區管理機構必要時並得派員進入廠區清理維護該地下管線等公共設施,申請人不得拒絕。
四 十、本區工廠產生之廢(污)水應依規定申請納入工業區廢(污)水下水道系統處理,其排放水質應符合工業區管理機構公告之下水水質標準後,始得排入,並應在廠區廢(污)水排放管線與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銜接處設置污水管制閥,惟該管制閥應設置在工廠用地界址範圍內之圍牆外側,俾供工業區管理機構管理。
申請人經工業區管理機構拒絕其廢(污)水排入處理者,應先徵得工業區管理機構同意後,依下水道法及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申請排放許可,自行埋設專管排放至工業區外之承受水體。
有關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之使用管理應依『工業區污水處理廠操作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四十一、本區工廠所產生之污染,應依第四十點規定及各相關環保法規辦理。
四十二、申請人建廠時,應自行設置排水系統將廠區之排水導入排水溝內,不得漫流,以免危害土坡及構造物之安全。
四十三、申請人應視其生產方式及用電需求洽台灣電力公司申請供電,或自行設置發電或汽電共生設備。本區內電力用戶需依台電公司規定提供場地,供裝設開關箱/變電箱用。
四十四、本區電力供應在台電南濱一次配電變電所尚未興建完成前,須另由區外變電所或本田臨時變電所供電時,採11.4仟伏特系統供電,高 壓用戶並應自行設置變電設備。高壓用戶應提供11.4/22.8仟伏特雙接頭系統規格之高壓配電設備,以利初期供電及未來改壓需要,俟南濱一次配電變電所興建完成後,改採22.8仟伏特系統供電。
本區廠商申請用電契約容量達15000瓩以上時,採161仟伏特系統供電,超過500瓩以上未達15000瓩時採22.8仟伏特系統供電。凡以161仟伏特受電之特高壓用戶,基於安全因素,應依台電公司之有關規定設置接電裝置。
四十五、本區內各工廠於建廠期間不得在公共道路上裝卸或堆積建材及停放車輛,以免影響開發單位工程進行,及維護交通安全。
四十六、申請人應依工業區維護費徵收標準第二條規定繳交下列維護費用:
(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
(二)污水處理系統營運維護費。
(三) 其他供工業區廠商使用之特定設施維護費。
(其他)
四十七、申請人租購本區土地應書面承諾確實遵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四十八、本要點由榮工處擬訂,報請經濟部工業局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台南科技工業區辦理貸款銀行表
一、台灣土地銀行 台北市館前路46號 02-23483456(請洽各分行辦理)
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72號 02-23717171(請洽各分行辦理)
三、中國信託銀行 台北市松壽路3號 02-27222002(請洽各分行辦理)
四、台北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28號 02-25073817
五、中華開發信託公司 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125號1F 02-27638800
六、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 台南市西門路四段480號 06-2823888
七、亞洲信託投資公司台北分公司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270號 02-27719141
八、華僑銀行城東分行 台北市吉林路24號 02-25219950